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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增加耕地质量保护支出

发布日期:2016-04-29 来源:《中国国土资源报》(2016年4月27日第2版) 作者:记者 王旭雁

  近日,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《江苏省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51日起实施。这是继《江苏省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之后,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制定的又一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。

《办法》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,优化了资金使用结构。江苏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,项目库建立和管理,组织项目评审,省财政厅具有“一票否决权”。省级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:中央返还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、省级耕地开垦费。

《办法》增加了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支出。主要用于滩涂盐碱地改良、中低产田改造、灾毁耕地修复、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、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支出。项目验收后,结余资金超过10%的,收回全部结余资金;不超过10%的,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支出。

同时,《办法》明确了延期项目处理和绩效要求。申请延期的,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3个月内提出,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且只延期一次;申请撤销的,应在项目计划完成之日6个月提出,撤销项目原则上要全额退回已下达资金。

    此外,《办法》进一步细化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,减少自由裁量权;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结构,拓宽资金使用范围,保障各项基础工作的需要;强化资金使用绩效,将其贯穿于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监管的全过程;进一步加快项目库建设,加速资金运转,极大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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